阔达、元洲事件,(现在只好用事件代称一下)引发了业内网友的关注,众说纷纭,有支持阔达的,有支持元洲的,本人在前天晚上发了一个帖子,谈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感觉还有没说的话,今天抽空继续说说自己对本事件其他方面的看法。
两个公司的问题,焦点就是专利的使用权问题。关于专与利的解释,如果从字典上查,可能也就是这样的解释:“专”专有、专属等,“利”权利、利益等,两者结合加以解释后即为“专属的权利与利益”或“专有的权利与利益“。就两家公司之间所发生的事情看,阔达公司拥有彩色墙衬的专有权利与利益,而元洲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此工艺应为侵权。有网友好象对此不理解,认为阔达霸道不应该注册专利,其实我认为这里至少有三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1、一部分人认为这项专利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你可以用,其他人也可以用,换个材料就可以用,但是,按照我对专利法的认识,在你没有证据证明你所使用的彩色墙衬与阔达公司已经取得专利的彩色墙衬在材料配比、技术工艺上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并对该项专利提出异议的时候,侵权是成立的。
2、知识产权问题,即使其它企业使用彩色墙衬于阔达公司之前,而阔达公司在其他企业申请专利之前对此项技术取得了专利权,那么,这个企业现在再使用彩色墙衬也属于侵权。
3、还有人说,你用黄色的,我可以用红色的,你用蓝色的,我就用绿色的,这种说法更荒唐,至少缺少起码的常识,就像小孩吵架、较劲一样,太天真。阔达公司在申请专利的时候不会单独的申请某种特定的颜色,就某种颜色而言还有深浅之分呢,如何描述?阔达不会傻到这种程度。
两个该公司之间的矛盾,并没有难以解决的问题,关键是这个事件本身的意义是在提醒我们,注重知识产权应该是业内关注的问题了。

